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步伐实验细则
字号:大︱中︱小 2009-02-05 15:29:51 中王法院网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治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步伐》(汇发〔2003〕91号),,,严酷规范出口收汇核销治理,,,特制订本实验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治理机关。。
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验属地治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挂号、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 外汇局凭证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审核情形、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商业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治理政策等情形,,,并连系相关部分对出口单位的治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验分类治理,,,划分接纳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治理方式。。
第五条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治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认真。。核销员治理步伐由各分局连系外地现真相形自行制订,,,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挂号
第六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谋划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分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挂号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质料:
(一)单位先容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挂号证实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质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挂号手续,,,建设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挂号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爆发变换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分的变换挂号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分变换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换挂号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换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 出口单位因终止谋划或被作废对外商业谋划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分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挂号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治理
第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验逐级核发,,,专人认真制。。国家外汇治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凭证营业现实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自己“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划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第十二条 外汇局凭证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审核品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可以凭证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审核品级和日常营业谋划状态调解发单数目,,,对出口收汇核销审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声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治理划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杖焙讼ズ憔糜杏谩!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核销单爆发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形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出口单位终止谋划或被作废对外商业谋划资格或爆发合并、分立的,,,按以下划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营业: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谋划或被作废对外商业谋划资格不再谋划出口营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划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对其阻止发单,,,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验“禁用”处理。。
(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谋划出口营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外汇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验“禁用”处理。。
(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谋划出口营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应当凭证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肩负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营业。。
第十八条 出口单位爆发严重违反外汇治理划定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实验“禁用”处理。。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举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二十条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出口收汇报关单证实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上纪录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一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钱、数目、运费、保费以及加工商业条约协议号等内容,,,包管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对羁系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质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形”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举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的核注情形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治理局。。
第二十四条 海关签发报关单时,,,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逐一对应。。
第二十五条 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五章 出口收汇
第二十六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凭证出口条约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实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限期内收汇。。
第二十七条 关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一) 关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凭证结售汇治理划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二)关于出口货物包管或出口信用包管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包管理赔款”或“出口信用包管理赔款”。。
(三)关于通过福费廷营业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划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福费廷营业”。。
(四)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划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划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营业”。。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用度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五)关于从境外入口商在境内谋划离岸银行营业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按划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六)关于深加工结转营业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加工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七)关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口条约、境外乞贷人赞成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八)关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存或存入银行。。关于携入现钞金额抵达划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条约、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 关于携入现钞金额未抵达划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条约、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领土商业和包机商业出口营业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九)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的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营业、打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十)关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的,,,在办理境内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生意附言中注明“转汇”字样。。
(十一)其他外汇局划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按有关划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关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一)除第二十七条划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二)除第二十七条划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统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源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三)其他外汇局划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营业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现实收汇金额及币种;;
5、种种扣费明细(若有)、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营业公章及营业员签章;;
11、其他外汇局划定应当注明的。。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名堂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名堂或印模爆发变换,,,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国际收支申报且按划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响应的收汇资金泉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 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 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 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营业流水码。。
第三十二条 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必需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关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现实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营业公章及营业员签章。。关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划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商业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三十四条 关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解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第三十五条 署理出口项下,若署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所有进入署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署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署理方再按有关划定办理外汇划转; 若署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署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署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划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举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形外,,,无须向外汇局举行核销报告。。
外汇局可以凭证外地区出口收汇核销营业量以及出口单位的详细情形,,,实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或者实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治理。。
第三十七条 对预计收汇日期凌驾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条约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质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口单位举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凭证下列划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商业”、“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商业”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商业”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条约、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入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入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统一条约项下的出口首次举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分批准的加工条约,,,条约爆发变换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实质料。。
(四)以“赔偿商业”方式出口且条约划定以实物形式赔偿的,,,提供赔偿商业条约、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响应的入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入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举行进料抵扣挂号,,,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响应的入口报关单。。
统一条约项下的出口首次举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分批准的加工条约; 条约爆发变换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实质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入口的,,,提供经商务部分批准的加工条约、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入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凌驾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署的条约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分对外承包的批准件、承包工程条约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入口报关单,,,关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入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入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实。。
(十二)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响应的入口报关单。。
(十三)以“租赁商业”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条约、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缺乏核销的,,,还应当提供入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入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营业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可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 以“领土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实(在境外商业机构已开立人民币领土商业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实); 以毗邻国家钱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钱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实;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入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住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十六)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商业”方式报关的包机商业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实。。
(十七)以其他海关商业羁系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分的划定提供相关凭证。。
第三十九条 因专营商品、更改条约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爆发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纷歧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条约、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出口单位举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划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如所属外汇局实验核销报告电子化治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划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核销凭证的电子数据。。
第四十一条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入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入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凭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划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入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凌驾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入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凌驾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盘算出口与收汇或入口差额。。
第四十二条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划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实质料:
(一)因外洋商品市场行情变换爆发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实或有关生意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爆发差额的,,,提供入口商的有关翰札和入口国商检机构的证实;;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入口国商检机构证实的,,,提供入口商的磨练报告、相关证实质料和出口单位书面包管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殒命或消耗爆发差额的,,,提供入口商的有关翰札和入口国商检机构的证实;;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实的,,,提供入口商有关翰札、相关证实质料和出口单位书面包管函。。
(四)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爆发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质料或我国驻入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实。。
(五)因入口商休业、关闭、驱逐爆发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质料或我国驻入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实。。
(六)因入口国钱币汇率变换爆发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宣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爆发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爆发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用凭证。。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三条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纷歧致或提交的审核质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举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事情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外汇局可以凭证各地营业量和出口单位的详细情形,,,凭证下列划定划分接纳差别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一)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逐一对应举行报告,,,外汇局凭证逐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条约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凭证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举行。。
(三)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凭证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收罗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收罗的收汇信息,,,举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切合外汇局划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声誉企业的一般商业项下及其他出口商业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第四十五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凭证下列划定办理:
(一)以“一般商业”、“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寄售代销”、“对台商业”、“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二)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条约划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三)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批准抵扣的,,,外汇局凭证出口单位的加工条约,,,对增值部分举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响应入口报关单抵扣核销。。“进料深加工”以人民币结算的,,,入口报关单应当由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了案。。
(四)以“赔偿商业”方式出口的,,,如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即是入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 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入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凌驾部分举行收汇核销。。
(五)以“退运货物”、“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进料边角料复出”、“出料加工”、“保税工厂”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凭响应的入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或不收汇核销; 对单笔不收汇金额凌驾等值500美元的,,,需凭证双方签署的条约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七)以“租赁商业”、“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为承租方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缺乏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装备(货物)的入口报关单抵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的,,,凭入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营业公章)办理不收汇核销。。
(八)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实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九)以“领土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实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以毗邻国家钱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实上注明的毗邻国家钱币金额核销;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响应的入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通过境内住民个人汇款收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十)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商业”方式报关的包机商业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实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十一)以“易货商业”方式出口的,,,全额易货的,,,凭证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响应的入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入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十二)以其他海关商业羁系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分的划定核销。。
政府贷款子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形说明、政府部分批件、条约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以及响应的银行给出口单位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手续。。
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形说明、政府部分批件、条约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第四十六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入口报关单,,,应当加盖“已核销”印章,,,并在“中国电子口岸入口付汇系统”举行核注、了案。。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关于因网络欠亨、系统手艺故障等原因无法正;;竦孟喙氐缱拥渍,,,或者相关数据没有实验电子化治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相关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入口差额未凌驾划定标准的,,,凭证差别商业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入口差额凌驾划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划定的差额证实质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入口差额凌驾划定标准且未能提供划定的差额证实质料的,,,切合有关划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切合备查条件且凌驾划定的核销限期的纳入逾期未核销治理。。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响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关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钱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关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退却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未实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实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签收、签退手续,,,并生涯该表的外汇局留存联。。差额核销项下外汇局应当留存除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的所有核销凭证。。
第五十条 外汇局按期将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税务等相关主管部分盘问使用。。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 对切合下列划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审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一) 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二) 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审核品级为“出口收汇声誉企业”;;
(三) 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治理划定的行为;;
(四) 外汇局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附件1),,,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治理局批准后,,,外汇局应当实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2)。。
出口单位必需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允许推行规界说务并肩负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着执行自动核销治理。。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实时将实验自动核销治理的出口单位(以下简称“自动核销单位”)名单对外宣布,,,并抄送外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分。。
第五十四条 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并按有关划定使用核销单。。
第五十五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实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划定领取核销专用联。。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凭证本实验细则第六章的划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凭证本实验细则第七章划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一)不可按划定全额收汇的出口营业;;
(二)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三)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商业方式出口的;;
(四)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形,,,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响应调解出口应收汇日期。。
第五十七条 除本实验细则第五十六条划定的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举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举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准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第五十八条 自动核销单位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分凭证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吸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分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第五十九条 自动核销单位的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关、远期收汇备案、差额核销、退赔外汇、差额备查等核销营业按有关划定办理。。
第六十条 外汇局按月为自动核销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抵达划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当实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第六十一条 自动核销单位经一连三次预警,,,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抵达划定比率的,,,或不再切合第五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外汇局可以作废其自动核销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再审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第六十二条 对被作废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作废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附件3),,,并报国家外汇治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外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分。。
第六十三条 自动核销单位被外汇局作废自动核销资格后,,,应当凭证本实验细则第六章划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凭证本实验细则第七章划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划定妥善保管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第九章 退赔外汇
第六十五条 出口项下爆发退赔需向入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划定的质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实》(附件4),,,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实》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入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划定在“中国电子口岸-入口付汇系统”中对响应的入口报关单举行核注、了案。。
第六十六条 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划定向外汇局提供证实质料:
(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所有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条约的,,,提供出口条约、终止执行条约证实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条约、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入口报关单。。
(三)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条约、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分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实; 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入口报关单。。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形说明、外方要求退汇翰札、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第十章 逾期未核销羁系
第六十七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凌驾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第六十八条 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形按月举行整理、按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第六十九条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比照“逾期未核销清单”举行认真整理,,,核对、确认数据,,,实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十条 出口单位保存如下情形,,,外汇局核销部分应当按划定移交检查部分予以查处:
(一)外汇局核销部分催核无效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二)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三)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抵达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第十一章 出口收汇核销审核
第七十一条 出口收汇核销审核系指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分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绩举行审核,,,评定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品级,,,并对差别品级出口单位划分予以奖励或处分的治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审核按年度举行。。
第七十二条 出口收汇核销审核的工具为审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出口单位。。
第七十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审核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率系指审核期内应核销出口额中已核销额与应核销额之比。。国家外汇治理局和商务部可以凭证差别时期的详细情形对出口收汇核销审核标准举行适当调解。。
第七十四条 出口收汇核销审核标准和年度审核评定品级为:
(一)出口收汇核销率抵达或凌驾95%的,,,评为“出口收汇声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抵达或凌驾85%且年度出口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声誉企业”;;
(二)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三)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四)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